薪资计算系列——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来源:EWN咨询
本文,我们将对裁员涉及的经济补偿问题进行分析。循前例,本文仍围绕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展开。
“经济补偿”还是“经济补偿金”?实际上,翻遍法律条文,只有“经济补偿”这个概念,从未出现过“经济补偿金”这个说法。在台湾,经济补偿叫做资遣费;在日本,经济补偿类似于退职金;在美国,联邦法律没有规定补偿事宜。所以,在真人秀上,特朗普才敢大喊“You are fired!”。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常见问题
(1)加班工资是否计入?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此处已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五)项加班加点工资剔除在外。
此外,上海市高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一期)中明确了执行口径:“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2)双倍工资是否计入?
法律法规对此未做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关于双倍工资性质的认定,双倍工资并非完本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因此,双倍工资,名为工资,实为赔偿责任,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工资概念,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3)生育生活津贴是否计入?
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系从社保部门领取,属于社会保障范畴,不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基数时不应计算在内,应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中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劳动报酬核算平均工资。
(4)年终奖是否计入?
从性质上看,十三薪及年终奖,均属于奖金的范畴。因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应将十三薪及年终奖计算在内。但在计算方法上,亦有争议。
例,2022年2月,张三领取2021年度年终奖,2022年10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有以下两种方法:
方法1:将年终奖全额纳入计算,即离职前12个月(2022年9月-2021年10月)的平均工资=(年终奖+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12;
方法2:将年终奖平均分摊到对应年份的每个月后计算,即离职前12个月(2022年9月-2021年10月)的平均工资=(年终奖/12*3+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12。
(5)病假工资是否计入?
病假工资仍属于员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计算在内;而且以医疗期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除了支付经济补偿还可能存在医疗补助费的问题,对病假员工已体现相应的法律保护。故在上海司法实践中,职工以其离职前12个月处于长期病假的特殊情况为由,要求按照其正常出勤时的月工资数额为标准作为系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实难采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10445号)
(6)车贴、饭贴及出差餐费是否计入?
一般而言,车贴、饭贴按月发放,属于津补贴范畴,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应当计入。
但是,在二中院的一则判例中,用人单位在《集体协议》中将车贴和饭贴列在“福利待遇”项下,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车贴属于凭交通费票据予以报销的费用,且只有居住地距工作地较远的员工才享有车贴,并根据员工路途远近、出勤天数向职工发放车贴;饭贴尽管有固定的标准,但是要根据出勤天数发放,且需要凭发票报销。最后法院认定车贴、饭贴属于职工福利,不计入经济补偿的基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2民特654号)
实践中,一般认为,出差餐费不属双方约定之职工正常月工资组成部分,不应计入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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