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计算系列—— 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2023-06-03 21:40:08 GoHRO 625

来源:EWN咨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与《劳动合同法》一道,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出台,这种与工作年限挂钩的带薪休假模式开始在工薪阶层推行。

十多年来,如果你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那么,大概率你拿到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如果你既未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未拿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那么,大概率你是签了所在公司的《奋斗者协议》。如果以上两条都不是,那么,大概率你就是公司的老板!

相比事假工资、病假工资、加班工资等薪酬标准的计算而言,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计算要简单不少。本文仅就与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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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很多人都以为,只要入职用人单位,就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其实不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也就是说,职工需要先有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事实,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人社部人社厅函〔2009〕149号文确定,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但是,即便是这样,各地依然形成了不同的司法观点。以北京为例,其司法部门认为,职工只要曾经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经历,入职新单位后当年即可享受年休假。

案例1:(2022)京01民终7019号

本案中,就被告主张原告在2019年度、2021年度未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足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的条件的诉请,法院认为:被告公司该上诉主张系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职工享有年休假规定的错误理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关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系指劳动者在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前曾经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而非劳动者在当年度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

在上海,司法部门认为,职工在更换工作时需“无缝衔接”,入职新单位后当年才可享受年休假。

案例2:(2021)沪02民终3929号

上海二中院认为,上诉人于2020年6月10日入职被上诉人处,此前案外公司(原告的原工作单位)在2020年6月8日为原告办理退工手续。由此可见,上诉人连续工作未满12个月,不符合获取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条件。

此外,以下两种情形均不足以证明连续工作的事实:


1、社保连续缴纳记录不足以证明连续工作

案例3:(2021)沪01民终6243号

就上诉人主张公司应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了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的社保缴费记录,但是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自认从上一家单位离职,中间隔了4、5天才进入新公司,该社保缴费记录并不足以推翻其自认,故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连续工作,可从新公司入职工作起即可以享受年休假。


2、《录用通知书》的发放日不是连续工作的起算日

案例4:(2020)沪01民终13676号

就公司上诉关于其无需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请求,上海一中院根据一、二审已经查明的事实,2018年5月14日,公司向被上诉人发出《员工聘用确认函》;2018年5月24日,被上诉人在案外人处的用工结束;2018年6月1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后发生实际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故本案劳动关系也应自双方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被上诉人未能证明其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存在连续实际用工的事实,故其不符合“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上诉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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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根据职工劳动关系状态的不同,年休假天数计算分为两种情形:

1、新进职工

当年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5:

2021年9月1日,张某入职上海意达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年休假的资格。该员工的年休假天数为多少?

答:2021年无年休假资格,无年休假天数;2022年的年休假天数=4/12*5=1.6,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此,2022年度,张某可享受的年休假为1天。


2、离职职工

当年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案例6:

2006年9月1日,关某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职上海意达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终止。经查,2016年,关某未休年休假。问,2016年度,关某应享受多少天年休假?


案例分析:2016年8月31日,关某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工作满10年,因2016年度关某跨10年工龄这一时间节点,故2016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分段折算。


2016年8月31日及之前,按5天年休假/年予以折算;2016年9月1日之后,按10天年休假/年予以折算。


折算方法如下:244天/365天 * 5 + 122/365*10 = 6.68天。


根据《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关某在2016年度可享受6天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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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计算


算出了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再乘以日工资收入,即可算出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1)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很明显,在计算带薪年休假工资时,由于100%的部分已经支付给职工,因此,只需另行支付200%即可。


案例7:(2023)沪01民终1115号

2020年8月,黄某至Z公司处工作,其累计工作已满1年。2020年度,其已满足享受年休假条件,公司未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经查,其前12个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收入为2680元。问,2020年度,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是多少?

案例分析:2020年8月至12月,日历天数为153天,当年其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153天÷365天×5天=2.1天。故Z公司应支付黄某2020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为:2,680元÷21.75天×2天×2倍=492.87元。


写在最后

在计算年休假天数时,首先要判断职工是否具备了享受年休假的条件;由于各地对“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条文理解的不同,在具体确定职工待遇时,还需关注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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