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计算系列——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2023-06-03 21:38:45 GoHRO 227

来源:EWN咨询


不管多么讨厌“996”、“007”,加班始终是职场上绕不开的宿命。因此,对于加班的无奈与心酸,或许只能用加班费来对冲。

由于各省市关于加班费支付的司法意见大相径庭,限于篇幅,本文仅围绕上海地区的裁判意见,着重讨论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效力、计件制加班工资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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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效力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与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致。因此,关于加班工资基数确定问题(可参考《劳动用工中的加减乘除(二)——病假工资的计算》)。

实践中,为了便于计算(或其他目的),用人单位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多数情况下,双方也会相安无事;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加班工资的基数问题必然首当其冲,经常被用谈判或调解的筹码。

案例1:(上海市人社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案例)

2020年3月1日,小王应聘进入本市某电子商务公司从事客服工作,月工资5000元,另有交通及餐费补贴500元。同时,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480元。



2020年6月及11月前后,公司共安排小王休息日加班80小时。小王于2021年1月15日主动提出辞职,电子商务公司已按2480元基数向其支付80小时休息日加班工资2280.45元。


2021年3月10日,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电子商务公司支付2020年5月至11月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317.24元。


审理中,小王表示,剔除交通及餐费补贴后,双方实际履行的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但电子商务公司仅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480元支付加班工资涉嫌违法,现要求电子商务公司补足加班工资差额。


电子商务公司则主张,其已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480元计算,并足额支付80小时休息日加班工资,不存在差额。


案例分析:


本案中,双方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虽有约定,但该约定与小王实际履行月工资5000元标准不符,且违背现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确定的计算规则。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电子商务公司应向小王支付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317.24元。


案例2:(上海市黄浦区法院(2020)沪0101民初8152号)

黄浦区法院认为:原告的月工资调整为税前3758元(包括本薪3258元、岗位津贴500元)。尽管双方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原告月工资的70%,但根据相关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故该约定无效, 被告应以原告月工资3758元为加班工资基数支付原告加班工资。


因此,笔者认为,在上海市司法裁判中,总体上是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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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制加班工资的计算



案例3:

2020 年1月1日,王某入职上海汉中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实行计件制,未约定每天计件定额,多做多得。

2020年7月,王某工作时长为200小时(加班32个小时),公司确定的计件单价为8元,王某加工了500件,公司人事核算王某该月应发工资为4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请问,是否应当补发其加班工资?


案例分析:


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计件工资总额÷计件单价÷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小时数×计件单价×50%。



由于该计算公式中需先除以计件单价后又乘以计件单价,因此即使双方约定的计件单价难以明确,也不会对最终的计算结果产生影响。


    

   因此,加班工资=4000 ÷计件单价÷200×32×计件单价×50%=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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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


略有劳动法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定节假日加班要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是,由于法定节假日属于计薪日,在具体支付时,是另付200%还是另付300%?相信这个问题,会难住不少人。

(1)法规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发)第二条 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逻辑推导

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本来不属于计薪日,一旦加班,需要支付150%或200%的工资;按条文理解,在法定节假日,除了本来应该支付的100%的部分,也应当另行支付300%。



因此,如果法定节假日加班,到手工资是正常情况下工资标准的400%。


案例4:

张三为上海意达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1月,共出勤21天,其中包括元旦工作1天,合计工作168个小时;该岗位小时工资标准为100元/小时。
问,该岗位员工2022年1月,应发工资为多少?


案例分析:

1月应发工资:168×100+8×300%×100=19200元。


案例5:


李四为上海意达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公司与其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每完成一件产品计件单价是10元。许某日劳动定额为10件。
2017年10月1日,许某加班,完成10件产品;
2018年1月1日,许某加班,完成5件产品;
2018年2月16日,许某加班,完成15件产品。
请分别计算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案件分析:2017年10月1日,许某的工资为100元+30元×10=400元。其中,100元为计薪日应得的劳动报酬。此时,相当于每件产品的计件单位变为40元;

2018年1月1日,许某的加班工资为100元+30元×5=250元。

2018年2月16日,许某的加班工资为100元+30元×15=550元。

结论: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如果存在加班)。

在上述案件中,只有当法定节假日完成计件数量等于平日完成计件数量时,两者计算结果相同。


当法定节假日完成计件数量小于平日完成计件数量时,按400%的标准计算的加班工资将偏低;


当法定节假日完成计件数量大于平日完成计件数量时,按400%的标准计算的加班工资将偏高。


例外情况是,在计件制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说法定节假日时计件单价是正常情况下的400%。



写在最后

在本市的司法裁决中,倾向认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可约定;此外,通常情况下,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话,应发工资是正常情况下工资标准的400%;在计件制下,计算加班工资时要扣除按100%标准已付部分,仅需支付未付的50%部分即可;同时,计件制下,不能简单地认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计件单价是正常情况下计价单价的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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