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2023.7.1施行)

2023-05-24 09:13:20 GoHRO 752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以下简称“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次日起按自然日连续计算。

第三条  停工留薪期在《温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期限内,工伤职工凭已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停工留薪期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准许。

第四条  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损害的,以各受损害部位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害部位停工留薪期期限不累计计算。

第五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或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  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克氏针除外)的,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1个月停工留薪期。取内固定物时仍处于停工留薪期内的,重叠的期间不累计计算。

第七条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目录》规定的期限,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延长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期满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延长的书面结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停工留薪期)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在《目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不超过《目录》规定的期限。

在《目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停工留薪期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结束。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在《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限内,经治疗伤情治愈或相对稳定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损伤类)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头面部损伤(S00—S09)


头面部损伤(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2周

头部头皮开放性伤口S01

1-2月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2-3月

单纯颅底骨折S02.1(如伴CSF漏或并发颅内感染,需在完全控制后)

2-4月

鼻骨骨折S02.2

2月

单纯眶底骨折S02.3

2-4月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1-2月

牙折断S02.5

2周

下颌骨骨折S02.6

1.5月

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

1-8月

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2-4月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2周

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1.5月

牙脱位S03.2

1月

颅神经损伤S04

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

3-8月

动眼神经损伤S04.1

3-8月

滑车神经损伤S04.2

3-8月

三叉神经损伤S04.3

3-8月

展神经损伤S04.4

3-8月

面神经损伤S04.5

3-8月

听神经损伤S04.6

3-8月

副神经损伤S04.7

3-8月

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3-8月

眼和眶的损伤S05

结膜和角膜擦伤(深层)S05.0

2周

眼球和眶组织挫伤S05.1

3-5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3-6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3-4月

眶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5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3-5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3-5月

眼撕脱伤S05.7

5月

眼和眶的其他损伤S05.8

2月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0

1-2月

硬膜外出血S06.4

3-6月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

3-9月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不伴有脑室扩大)

3-9月

其他颅内损伤S06.7

3-6月

急性硬膜下积液S06.8

3-6月

慢性脑膜下血肿S06.9

3-6月

脑挫裂伤S06.10

3-9月

脑干损伤S06.11

12月

头部软组织挤压伤S07

1月

头面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

头皮撕脱S08.0

3-6月

耳创伤性切断S08.1

3-6月

头面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8

3-6月

头面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9

3-6月

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

1个月

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1个月

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2月

头部多发性损伤S09.7

2-4月

颈部损伤

(S10—S19)

颈部浅表损伤S10

2周

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1月

颈部骨折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

6月

第二颈椎骨折S12.1

6月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

6月

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

1-3月

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

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4-6月

颈椎脱位S13.1

1-6月

颈部多发性脱位S13.3

4-6月

颈部扭伤S13.4

1月

甲状腺区扭伤S13.5

1月

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3-12月

颈部脊柱神经根的损伤S14.2

3-12月

臂丛神经损伤S14.3

10-12月

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4

10-12月

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5

10-12月

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动脉损伤S15.0

2-6月

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5.7

2-6月

颈部挤压伤S17

1-2月


胸部损伤

(S20—S29)


胸部损伤

(S20—S29)


胸部浅表损伤S20

乳房挫伤S20.0

2周

胸部挫伤S20.2

2周

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2周

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2-4月

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

胸椎骨折S22.0

4-6月

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6月

胸骨骨折S22.2

3月

肋骨骨折S22.3

2-3月

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4-6月

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3月

胸部关节的脱位和韧带扭伤S23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4-6月

胸椎脱位S23.1

4-6月

胸部脊柱扭伤S23.3

1-2月

肋骨和胸骨扭伤S23.4

1-2月

胸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24

胸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24.0

6-12月

胸部脊柱神经根的损伤S24.2

6-12月

胸部周围神经损伤S24.3

6-12月

胸部交感神经损伤S24.4

6-12月

胸部血管损伤S25

2-6月

心脏损伤S26

2-6月

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

创伤性气胸S27.0

2-3月

创伤性血胸S27.1

2-3月

创伤性血气胸S27.2

3-4月

肺的其他损伤S27.3

4-6月

支气管损伤S27.4

2-6月

胸部气管损伤S27.5

3-6月

胸膜损伤S27.6

2月

其他胸内器官损伤S27.8

3月

胸部挤压伤和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

胸部挤压伤S28.0

1-3月

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

6月

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

6月


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腰背部和骨盆浅表损伤S30

腰背部和骨盆挫伤S30.0

2周

腹壁挫伤S30.1

2周

外生殖器挫伤S30.2

1-3月

腹部、腰背部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

腰背部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

1月

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

1月

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

1-3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

腰部椎骨骨折S32.0

4-6月

骶骨骨折S32.1

2-4月

尾骨骨折S32.2

2-4月

髂骨骨折S32.3

2月

髋臼骨折S32.4

4-6月

耻骨骨折S32.5

3月

腰椎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骨折S32.8

1-6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33

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

4-6月

腰椎脱位S33.1

4-6月

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

4-6月

腰部脊柱扭伤S33.5

1-2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扭伤S33.7

1-2月

腹部、腰背部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

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损伤S34.2

6-12月

马尾损伤S34.3

6-12月

腰骶丛损伤S34.4

6-12月

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5

6-12月

腰部、腰背部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6

6-12月

腹部、腰背部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

2-6月

腹内器官损伤S36

脾损伤S36.0

3-6月

肝或胆囊损伤(肝损伤6月,胆囊损伤3月)S36.1

3-6月

胰损伤S36.2

3-6月

胃损伤S36.3

3-6月

小肠损伤(十二指肠损伤费用加倍)S36.4

3-6月

结肠损伤S36.5

3-6月

直肠损伤S36.6

3-6月

多个腹内器官损伤S36.7

4-8月

其他腹内器官损伤S36.8

3-6月

盆腔器官损伤S37

肾损伤S37.0

2-4月

输尿管损伤S37.1

2-8月

膀胱损伤S37.2

2-4月

尿道损伤S37.3

2-8月

卵巢损伤S37.4

2-4月

输卵管损伤S37.5

2-4月

子宫损伤S37.6

2-4月

其他盆腔器官损伤S37.8

2-4月

腹部、腰背部和骨盆的部分挤压伤和创伤性切断S38

外生殖器挤压伤S38.0

1-3月

外生殖器创伤性切断S38.2

2-6月

腹部、腰背部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39

3-6月


肩和上臂损伤(S40—S49)


肩和上臂损伤(S40—S49)


肩和上臂浅表损伤S40

2周

肩和上臂开放性伤口S41

2周

肩和上臂骨折S42

锁骨骨折S42.0

3-6月

肩胛骨骨折S42.1

3-6月

肱骨上端骨折S42.2

3-6月

肱骨干骨折S42.3

3-6月

肱骨下端骨折S42.4

3-6月

肩和上臂其他部位的骨折S42.8

3-6月

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关节脱位S43.0

1-3月

肩锁关节脱位S43.1

1-3月

胸锁关节脱位S43.2

1-3月

肩关节扭伤S43.4

1-3月

肩锁关节扭伤S43.5

1-3月

胸锁关节扭伤S43.6

1-3月

肩和上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44

上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44.0

6-12月

上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44.1

6-12月

上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44.2

6-12月

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

6-12月

肩和上臂的血管损伤S45

2-3月

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46

2-6月

肩和上臂挤压伤S47

1-3月

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S48

肩关节处创伤性切断S48.0

3-12月

肩和肘之间水平的创伤性切断S48.1

3-12月

肩和上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49

3月

肘和前臂损伤(S50 —S59)

前臂浅表损伤S50

2周

前臂开放性伤口S51

2周

前臂骨折S52

尺骨上端骨折S52.0

3-6月

桡骨上端骨折S52.1

3-6月

尺骨干骨折S52.2

3-6月

桡骨干骨折S52.3

3-6月

尺骨、桡骨骨干骨折S52.6

3-6月

桡骨下端骨折S52.5

3-6月

尺骨、桡骨下端骨折S52.4

3-6月

肘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53

桡骨头脱位S53.0

1-3月

肘关节脱位S53.1

1-3月

桡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2

1-3月

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3

1-3月

肘关节扭伤S53.4

1-3月

前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54

前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54.0

6-12月

前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54.1

6-12月

前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54.2

6-12月

前臂的其他神经损伤S54.8

6-12月

前臂水平的血管损伤S55

2-3月

前臂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56

2-3月

前臂挤压伤S57

1-3月

前臂创伤性切断S58

肘切断S58.0

3-12月

肘和腕之间切断S58.1

3-12月

前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59

3月

腕和手损伤(S60—S69)

腕和手浅表损伤S60

2周

腕和手开放性伤口S61

2周

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

手舟骨骨折S62.0

3-6月

其他腕骨骨折S62.1

3-6月

第一掌骨骨折S62.2

3-6月

其他掌骨骨折S62.3

3-6月

拇指骨折S62.5

3-6月

其他手指骨折S62.6

3-6月

腕和手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

腕关节脱位S63.0

1-3月

指关节脱位S63.1

1-3月

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

1-4月

掌指和指间关节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裂S63.4

1-3月

腕关节扭伤S63.5

1-3月

手指关节扭伤S63.6

1-3月

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S64

腕和手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64.0

6-8月

腕和手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64.1

6-8月

腕和手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64.2

3-6月

拇指的神经损伤S64.3

1-3月

其他手指的神经损伤S64.4

1-3月

腕和手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64.8

2-3月

腕和手水平的血管损伤S65

2-3月

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66

2-6月

腕和手挤压伤S67

1-3月

腕和手创伤性切断S68

拇指切断S68.0

1-3月

其他单个手指切断S68.1

1-3月

多个手指切断S68.2

1-3月

手指伴有腕和手其他部分的创伤性切断S68.3

3-12月

腕关节切断S68.4(手指离断再植术12月)

3-12月

髋和大腿损伤(S70—S79)

髋和大腿浅表损伤S70

1月

髋和大腿开放性伤口S71

1月

股骨骨折S72

股骨颈骨折S72.0

6-12月

经大转子骨折S72.1

6-9月

转子下骨折S72.2

6-9月

股骨干骨折S72.3

6-9月

股骨多发性骨折S72.7

6-9月

髋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73

髋脱位S73.0

1-3月

髋扭伤S73.1

1月

髋和大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74

6-12月

髋和大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75

2-6月

髋和大腿肌肉和肌腱损伤S76

2-6月

髋和大腿挤压伤S77

1-3月

髋和大腿创伤切断S78

6-12月


膝和小腿损伤(S80—S89)


膝和小腿损伤(S80—S89)


小腿浅表损伤S80

2周

小腿开放性伤口S81

1月

小腿骨折(包括踝)S82

髌骨骨折S82.0

3-6月

胫骨上端骨折S82.1

3-9月

胫骨骨干骨折S82.2

3-9月

胫骨下端骨折S82.3

3-9月

腓骨骨折S82.4

1-3月

内踝骨折S82. 5

2-4月

外踝骨折S82.6

2-4月

小腿多发性骨折S82.7

3-9月

膝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83

髌骨脱位S83.0

1-2月

膝关节脱位S83.1

2-4月

半月板撕裂S83.2

1-3月

膝关节软骨撕裂S83.3

1-3月

膝关节多发性损伤S83.7

3-9月

小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84

6-12月

小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85

2-6月

小腿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86

2-6月

小腿挤压伤S87

1-3月

小腿创伤切断S88

膝切断S88.0

3-9月

膝和踝之间的切断S88.1

3-6月

踝和足损伤(S90 —S99)

踝和足浅表损伤S90

1月

踝和足开放性伤口S91

1月

足骨折(除外踝)S92

跟骨骨折S92.0

3-6月

距骨骨折S92.1

3-9月

其他跗骨骨折S92.2

2-4月

跖骨骨折S92.3

1-3月

趾骨折S92.4

1-3月

其他趾骨折S92.5

1-3月

足多发性骨折S92.7

3-6月

踝和足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93

踝关节脱位S93.0

2-3月

足趾脱位S93.1

1月

踝和足水平的韧带破裂S93.2

3-6月

足的其他部位脱位S93.3

1-3月

踝扭伤S93.4

1-3月

足趾扭伤S93.5

1月

踝和足水平的神经损伤S94

足底外侧神经损伤S94.0

3月

足底内侧神经损伤S94.1

3月

踝和足水平的腓深神经损伤S94.2

3月

踝和足水平的皮感觉神经损伤S94.3

3月

踝和足水平的多神经损伤S94.7

3-6月

踝和足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94.8

3-6月

踝和足水平的血管损伤S95

2-3月

踝和足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96

2-6月

踝和足挤压伤S97

1-3月

踝和足创伤切断S98

3-6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T07)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T07)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

头和颈的浅表损伤T00.0

1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浅表损伤T00.1

1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2

1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3

1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4

1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浅表损伤T00.8

1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

头和颈的开放性伤口T01.0

1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开放性伤口T01.1

1-2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2

1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3

1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4

1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8

1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骨折T02

头和颈的骨折T02.0

6-9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骨折T02.1

6-9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2

6-9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3

6-12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4

6-12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骨折T02.8

6-9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

头和颈的脱位、扭伤T03.0

6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脱位、扭伤T03.1

6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2

6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3

6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4

6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脱位、扭伤T03.8

6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

头和颈的挤压伤T04.0

1-3月

胸并伴有腹、腰背部和骨盆的挤压伤T04.1

1-3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2

1-3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3

1-3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4

1-3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及四肢的挤压伤T04.7

3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挤压伤T04.8

3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创伤性切断T05

双手创伤性切断T05.0

6-12月

一只手和另一臂创伤性切断T05.1

6-12月

双臂创伤性切断T05.2

6-12月

双足创伤性切断T05.3

6-12月

一只足和另一腿创伤性切断T05.4

6-12月

双小腿创伤性切断T05.5

6-12月

上肢和下肢任何组织创伤性切断T05.6

6-12月


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的损伤(T08 —T14)


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的损伤(T08 —T14)


脊柱骨折,水平未特指T08

6月

脊柱和躯干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09

躯干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09.0

1月

躯干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09.1

1月

躯干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09.2

1-3月

脊髓损伤T09.3

6-12月

躯干未特指神经、脊神经根和神经丛损伤T09.4

6月

躯干未特指肌肉和肌腱损伤T09.5

6月

躯干创伤性切断,水平未特指T09.6

6月

上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0

3月

上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1

上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1.0

1月

上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1.1

1月

上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1.2

2月

上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1.3

6月

上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1.4

6月

上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损伤T11.5

6月

上肢创伤性切断T11.6

6月

下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2

3月

下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3

下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3.0

1月

下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3.1

1月

下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3.2

2月

下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3.3

6月

下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3.4

6月

下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损伤T13.5

6月

下肢创伤性切断T13.6

6月

通过自然腔口进入异物的效应(T15—T19)

外眼异物T15

角膜异物T15.0

2周-1月

结合膜囊异物T15.1

2周

外眼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5.8

2-3月

耳内异物T16

1月

呼吸道内异物T17

鼻窦内异物T17.0

2月

鼻孔内异物T17.1

1月

咽内异物T17.2

1月

喉内异物T17.3

1-2月

气管内异物T17.4

1月

支气管内异物T17.5

1月

呼吸道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7.8

6月


烧伤和化学灼伤(T20—T32)


烧伤和化学灼伤(T20—T32)


烧伤和化学灼伤(T20—T32)


烧伤和化学灼伤(T20—T32)


烧伤和化学灼伤(T20—T32)


烧伤和化学灼伤(T20—T32)


头和颈烧伤和化学灼伤T20

一度烧伤T20.1

1月

二度烧伤T20.2(浅二度,深二度)

2-6月

三度烧伤T20.3

3-9月

一度化学灼伤T20.5

1月

二度化学灼伤T20.6(浅二度,深二度)

2-6月

三度化学灼伤T20.7

3-9月

躯干烧伤和化学灼伤T21

一度烧伤T21.1

1月

二度烧伤T21.2(浅二度,深二度)

2-6月

三度烧伤T21.3

3-9月

一度化学灼伤T21.5

1月

二度化学灼伤T21.6(浅二度,深二度)

2-6月

三度化学灼伤T21.7

3-9月

肩和上肢烧伤和化学灼伤(除外腕和手)T22

一度烧伤T22.1

1月

二度烧伤T22.2(浅二度,深二度)

2-6月

三度烧伤T22.3

3-9月

一度化学灼伤T22.5

1月

二度化学灼伤T22.6(浅二度,深二度)

2-6月

三度化学灼伤T22.7

3-9月

腕和手烧伤和化学灼伤T23

一度烧伤T23.1

1月

二度烧伤T23.2(浅二度,深二度)

2-6月

三度烧伤T23.3

3-9月

一度化学灼伤T23.5

1月

二度化学灼伤T23.6(浅二度,深二度)

2-6月

三度化学灼伤T23.7

3-9月

髋和下肢烧伤和化学灼伤(除外踝和足)T24

一度烧伤T24.1

1月

二度烧伤T24.2(浅二度,深二度)

2-6月

三度烧伤T24.3

3-9月

一度化学灼伤T24.5

1月

二度化学灼伤T24.6(浅二度,深二度)

2-6月

三度化学灼伤T24.7

3-9月

踝和足烧伤和化学灼伤 T25

一度烧伤T25.1

1月

二度烧伤T25.2(浅二度,深二度)

2-6月

三度烧伤T25.3

3-9月

一度化学灼伤T25.5

1月

二度化学灼伤T25.6(浅二度,深二度)

2-6月

三度化学灼伤T25.7

3-9月

限于眼和附器的烧伤和化学灼伤T26

眼睑和眼周区烧伤T26.0(浅二度,深二度,三度)

2,4,6月

角膜和结膜囊烧伤T26.1

3-6月

烧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2

5-8月

眼睑和眼周区化学灼伤T26.5(浅二度,深二度,三度)

2,4,6月

角膜和结膜囊化学灼伤T26.6

3-6月

化学灼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 T26.7

5-8月

呼吸道烧伤和化学灼伤T27

喉和气管烧伤T27.0(浅二度,深二度,三度)

2,4,8月

呼吸道其他部位的烧伤T27.2(浅二度,深二度,三度)

2,4,8月

喉和气管化学灼伤T27.4(浅二度,深二度,三度)

2,4,8月

呼吸道其他部位化学灼伤T27.6 (浅二度,深二度,三度)

2,4,8月

其他内部器官的烧伤和化学灼伤T28

口和咽烧伤T28.0

3-8月

食管烧伤T28.1

3-8月

消化道其他部位烧伤T28.2

3-10月

泌尿生殖器官烧伤T28.3

3-10月

口和咽化学灼伤T28.5

3-10月

食管化学灼伤T28.6

3-8月

消化道其他部位化学灼伤T28.7

3-8月

泌尿生殖器官内化学灼伤T28.8

3-8月

身体多个部位的烧伤和化学灼伤T29

一度烧伤T29.1

1月

二度烧伤T29.2(浅二度,深二度)

2-6月

三度烧伤T29.3

3-9月

一度化学灼伤T29.5

1月

二度化学灼伤T29.6(浅二度,深二度)

2-6月

三度化学灼伤T29.7

3-9月

烧伤和化学灼伤,身体部位未特指T30

一度烧伤T30.1

1月

二度烧伤T30.2(浅二度,深二度)

2-6月

三度烧伤T30.3

3-9月

一度化学灼伤T30.5

1月

二度化学灼伤T30.6(浅二度,深二度)

2-6月

三度化学灼伤T30.7

3-9月


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烧伤T31


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烧伤T31


面积少于10%的烧伤T31.0
一度
1-3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10%—19%的烧伤T31.1
一度
2-5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20%—29%的烧伤T31.2
一度
3-6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30%—39%的烧伤T31.3
一度
3-8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40%—49%的烧伤T31.4
一度
3-9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50%—59%的烧伤T31.5
一度
4-12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60%—69%的烧伤T31.6
一度
4-12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70%—79%的烧伤T31.7
一度
4-12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80%—89%的烧伤T31.8
一度
6-12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90%或更多的烧伤T31.9
一度
6-12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化学灼伤T32


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化学灼伤T32


面积少于10%的化学灼伤T32.0

一度

1-3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10%—19%的化学灼伤T32.1

一度

2-5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20%—29%的化学灼伤T32.2

一度

3-6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30%—39%的化学灼伤T32.3

一度

3-8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40%—49%的化学灼伤T32.4

一度

3-9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50%—59%的化学灼伤T32.5

一度

4-12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60%—69%的化学灼伤T32.6

一度

4-12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70%—79%的化学灼伤T32.7

一度

4-12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80%—89%的化学灼伤T32.8

一度

6-12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90%或更多的化学灼伤T32.9

一度

6-12月

浅二度

深二度

三度

冻伤(T33—T35)
一度冻伤T33
1月
二度冻伤T34
2-6月
三度冻伤T35
3-9月
温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职业病类)

种类

停工留薪期

尘肺合并症

尘肺合并感染

1月

尘肺合并脏器功能不全

1月

尘肺合并肿瘤

1 疗程(不多于12月)

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6月

康复性治疗

1 疗程(不多于12月)

放射性疾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性病

一度

1月

二度

2月

放射性肿瘤

重度

6月

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急性铅中毒

轻度

2周

重度

3月

慢性铅中毒

轻度

1月

中度

3月

重度

12月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急性汞中毒

轻度

2周

中度

1月

重度

3月(不含合并肾衰)

慢性汞中毒

轻度

1月

中度

3月

重度

12月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慢性锰中毒

轻度

3月

重度

12月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急性镉中毒

轻度

1月

重度

3月

慢性镉中毒

轻度

3月

重度

12月

铍病

急性铍中毒

轻度

2月

重度

4月

慢性铍中毒

轻度

3月

重度

12月

中毒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急性铊中毒

轻度

2月

重度

4月

慢性铊中毒

轻度

3月

重度

12月

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急性钡中毒

轻度

2周

中度

1月

重度

2月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急性钒中毒

轻度

2周

重度

2月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急性磷中毒

轻度

1月

中度

2月

重度

3月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慢性砷中毒

轻度

2月

重度

6月

砷化氢中毒

急性砷化氢中毒

轻度

2月

重度

3月(不含溶血肾衰)

氯气中毒

急性氯气中毒

轻度

1月

中度

2月

重度

3月

甲醇中毒

急性甲醇中毒

轻度

2周

重度

2月(不含视神经损害)

二氧化硫中毒

急性二氧化硫中毒

轻度

1月

中度

1月

重度

2月

光气中毒

急性光气中毒

轻度

1月

中度

2月

重度

3月

氨气中毒

急性氨气中毒

轻度

1月

中度

2月

重度

3月

偏二甲基肼中毒

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

轻度

1月

重度

3月

中毒

氮氧化合物中毒

急性氮氧化合物中毒

轻度

1月

中度

2月

重度

3月

一氧化碳中毒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轻度

2周(不含高压氧治疗)

重度

6月

2月(不含脑部损害)

二硫化碳中毒

慢性二硫化碳中毒

轻度

2月

重度

6月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急性磷化氢中毒

轻度

1月

重度

2月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急性丙烯腈中毒

轻度

1月

重度

2月

四乙基铅中毒

急性四乙基铅中毒

轻度

1月

重度

2月

有机锡中毒

急性三烷基锡中毒

轻度

2周

中度

2月

重度

2月

羰基镍中毒

急性羰基镍中毒

轻度

2周

中度

1月

重度

1月

苯中毒

急性苯中毒

轻度

1月

重度

3月

慢性苯中毒

轻度

3月

中度

3月

重度

12月

甲苯中毒

急性甲苯中毒

轻度

1月

重度

3月

慢性甲苯中毒

轻度

3月

中度

3月

重度

12月

中毒

二甲苯中毒

急性二甲苯中毒

轻度

1月

重度

2月

慢性二甲苯中毒

轻度

2月

中度

4月

重度

12月

正乙烷中毒

慢性正乙烷中毒

轻度

1月

重度

3月

汽油中毒

急性溶剂汽油中毒

轻度

1月

重度

2月

慢性溶剂汽油中毒

轻度

1月

中度

2月

重度

9月

一甲胺中毒

急性一甲胺中毒

轻度

2月

中度

3月

重度

4月

有机氟聚合物中毒

急性有机氟中毒

轻度

3月

中度

3月

重度

6月

二氯乙烷中毒

急性1、2—氯乙烷中毒

轻度

1月

重度

2月

四氯化碳中毒

急性四氯化碳中毒

轻度

1月

重度

2月(不含肝脏损害)

氯乙烯中毒

急性氯乙烯中毒

轻度

2周

重度

1月

慢性氯乙烯中毒

轻度

1月

中度

6月

重度

12月

三氯乙烯中毒

急性三氯乙烯中毒

轻度

1月

重度

2月

氯丙烯中毒

慢性氯丙烯中毒

轻度

2月

重度

6月

中毒

氯丁二烯中毒

急性氯丁二烯中毒

轻度

2周

重度

1月

慢性氯丁二烯中毒

轻度

2月

重度

6月

苯胺类中毒

苯的氨基硝基化学物中毒

轻度

2周

中度

1月

重度

2月

三硝基甲苯中毒

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

轻度

2月

中度

3月

重度

12月

酚中毒

急性酚中毒

轻度

1月

重度

2月

五氯酚(钠)中毒

急性五氯酚(钠)中毒

轻度

2周

重度

2月

甲醛中毒

急性甲醛中毒

轻度

2周

中度

1月

重度

2月

硫酸二甲酯中毒

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

轻度

2周

中度

1月

重度

2月

丙烯酰胺中毒

慢性丙烯酰胺中毒

轻度

1月

中度

2月

重度

6月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轻度

1月

中度

2月

重度

3月

有机磷类中毒

急性有机磷类中毒

轻度

2周

中度

1月

重度

2月

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急性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轻度

2周

重度

1月

中毒

杀虫脒中毒

急性杀虫脒中毒

轻度

2周

中度

1月

重度

2月

溴甲烷中毒

急性溴甲烷中毒

轻度

1月

重度

2月(不含脑部损害)

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轻度

2周

重度

1月

职业性皮肤病

化学性皮肤灼伤

轻度

1月

中度

3月

重度

6月

职业性眼病

化学性眼部灼伤

轻度

2周

中度

3月

重度

6月

电光性眼炎

轻度

1月

中度

重度

职业性白内障

轻度

手术后1月

中度

重度

职业性肿瘤

膀胱癌

10月

肝血管肉瘤

9月

其他职业病

职业性哮喘

轻度

1月

重度

2月

职业性急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轻度

1月

重度

2月

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救治、康复和恢复性治疗所需要的最长时限(“停工留薪期”栏内“-”前、后分别为轻、重度最长时限)。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进行分类及编码。

3.每一部位的损伤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和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擦伤,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穿刺伤,切割伤,撕裂伤,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撕脱、撕裂伤、扭伤、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神经损伤,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切割伤,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撕脱,切割伤,撕裂伤,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制订《温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2年底,针对近年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待遇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为响应社会关切,加强和规范全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解决近年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争议问题,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人力社保厅赋予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点任务。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停工留薪期定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以下简称“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次日起按自然日连续计算。

(二)停工留薪期期限。工伤职工根据自身伤情(或职业病)诊断,对照文件附件《温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内相应伤害部位对应的停工留薪期,即为该职工可享受的最长停工留期期限。

(三)停工留薪期申请。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期限内,凭已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停工留薪期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准许。

(四)停工留薪期延长。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经确认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含延长停工留薪期)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五)特殊情形停工留薪期。

1.工伤合并感染或并发症。工伤职工凭已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2.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损害。对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损害的,停工留薪期不累计计算,以各受损害部位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3.取内固定物取。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物治疗(克氏针除外)的,取内固定物时享有1个月停工留薪期。取内固定物时仍处于停工留期内的,重叠的期间不累计计算。

4. 文件未列明的伤害部位或职业病。统一按不超过6个月停工留薪期计算。

(六)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限内,经治疗伤情治愈或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七)旧伤复发。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来源: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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