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汇总
2022-10-08 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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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开始,各省份均在密集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响应三孩时代出台各地相对应的配套政策。本次汇总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关于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方面的修改信息。
在各地修订的人中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均新增了出台了育儿假的具体规定,明确了给予夫妻双方每年相同的天数假期,以期共同分担育儿责任。部分省分除了提供常规按天数计数的育儿假外,也开始探索更灵活的育儿假方式。如:重庆在条例中明确给出两种育儿假方式,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或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另外,大部分地区在本次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加入了关于父母护理假的天数,对于独生子女若非独生子女父母到达一定的年龄后,符合相应的条件取可享受父母护理假,对于护理假天数也有了明确的指导。此前关于父母护理假主要以倡导为主,或有部分地区出现在当地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也没有明确的假期天数规定。
城市 | 政策 | 育儿假 | 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 政策依据 |
全国 | 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 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 展育儿假试点 | 关于印发《国务院未成年人 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 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 ||
北京 | 已修订 | 子女满三周岁前父母双方:各5个工作日/年。 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 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 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累计不超过 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天津 | 已修订 | 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各10天/年 |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 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独生 子女:累计20天/年,非独生子女:累计 10天/年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河北 | 已修订 | 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各10天/年 | 父母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 的,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护理照 料时间: 独生子女累计不少于15天/年 非独生子女累计不少于7天/年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河南 | 已修订 | 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各10天/年 |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住院治疗 期间,给予其子女不超过20天/年护理假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山西 | 已修订 |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父母双方:15天/年 |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子女 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照料陪护,给予子女 每年不超过15天的照料假 |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山东 | 已修订 | 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各10天/年 |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辽宁 | 已修订 | 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各10天/年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 60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其独生子女 每年累计15日的父母照料假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吉林 | 已修订 |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 父母育儿假(未明确天数)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黑龙江 | 已修订 | 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各10天/年 | 60周岁以上的公民患病住院期间,子女 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 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天 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天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上海 | 已修订 | 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各5天/年;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按照 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江苏 | 已修订 | 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浙江 | 已修订 | 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各10天/年 |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 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安徽 | 已修订 | 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 育儿假。 | 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 女每年20天的护理假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湖北 | 已修订 | 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 10天育儿假 | 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 独生子女:15天/年 非独生子女:10天/年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湖南 | 已修订 | 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 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 |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江西 | 已修订 | 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各10天/年 *育儿假10天指累计10个工作日;夫妻育有多个3周岁以下 子女的,不以孩次累计增加 育儿假,仍执行夫妻双方各 10天的育儿假 |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患病住院的,其 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给予适当的护 理假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广东 | 已修订 | 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各10天/年 | 年满六十周岁,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 年5天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 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护理假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广西 | 已修订 | 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 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 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海南 | 已修订 | 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各10天/年 | 独生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 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 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福建省 | 已修订 | 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各10天/年 |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岁患病住院治疗 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 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假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陕西省 | 已修订 | 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各10天/年 | 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 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不低于15天 的陪护假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甘肃省 | 已修订 | 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各15天/年 |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 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 每年不少于15天的陪护假 |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宁夏 | 已修订 | 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各10天/年 | 对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子 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 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非独 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青海省 | 已修订 | 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天育儿假 |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四川省 | 已修订 | 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各10天/年 *“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10天育儿假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子女 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 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少于15 天 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少于 7天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重庆 | 已修订 | 女职工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育儿假期间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75%,并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 | 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 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 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 间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贵州省 | 已修订 | 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各10天/年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云南省 | 已修订 | 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 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