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用工政策
贸易法规和政策
瑞典政府中主管对外贸易的是外交部国际贸易政策司及下设的国家贸易署。相关贸易法规可从国家贸易署网站获得:www.kommerskollegium.se
瑞典中央政府通过立法对贸易进行宏观管理。国家贸易署为具体贸易主管部门,企业依法经营进出口贸易。瑞典贸易公司在具体从事产品进出口贸易时必须到国家贸易署进行备案,尤其是把欧盟以外的产品进口到瑞典国内市场时,必须要通过国家贸易署的产品接触点(Product Contact Point)系统进行审批,如果该产品已经获得进入欧盟许可,产品接触点系 统将会自动向企业反馈,允许进口。
外国投资法规
总体来讲,瑞典鼓励外商投资,瑞典贸易投资委员会(Business Sweden)为瑞典的投资主管部门,并在北京、上海、香港设有办事处。相关信息查询网址:www.business-sweden.se
瑞典内外资企业受相同法律约束。作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法律也是瑞典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此外,瑞典还加入了一些国际条约和公约。与投资和经商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竞争法、环境法、市场法、货物销售法、雇佣保护法、工作环境法、工作时间法、产品质量法、关于危害环境行为和保护公共健康条例等。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规定
瑞典作为欧盟成员国一直遵循欧盟统一的劳工市场政策,而且对于外籍劳务人员的引进在某些方面比欧盟的政策更严格,这主要是考虑到瑞典行业工会的利益,也为避免引进非法劳务人员。在引进外籍劳务人员时,瑞典一般优先考虑来自欧盟国家的劳务人员,2004年欧盟东扩后,瑞典是首批彻底向欧盟新成员国劳务人员打开大门的国家之一。自2012年开始,瑞典移民局收紧了保洁、酒店服务、建筑等领域工作签证发放政策。瑞典移民局每年会发布瑞典紧缺工种名单。
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
有关瑞典工程项目信息可从相关网 站 www.opic.com或
ted.europa.eu/TED/main/HomePage.do获取。
除了瑞典政府采购项目需要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外,私人项目的承揽相对灵活,一般招标和议标均可。瑞典工程招标和投标的一般方式是开发商也就是发包商向满足一定资质的承包商询价,承包商根据项目情况进行测算提交投标书,开发商经过综合评定,从中选定承包商并签订合同。
基本用工信息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呈现,但强烈建议所有劳动合同都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对于书面劳动合同,无特定格式要求,但是通常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l 企业与员工名称与地址;
l 员工开始工作的日期;
l 工作场所;
l 员工工作职位与职责;
l 合同类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若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l 试用期(若有,但最长为六个月);
l 合同终止通知期;
l 员工薪资与报酬的其它部分;
l 员工年假津贴;
l 正常工作时间(每天或每周);
l 相关集体协议的信息。
薪资标准
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为员工发放奖金。
工作时间
在瑞典,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一周工作五天、40个小时。只有因重要经营需求,才可要求员工加班。在四周内,员工平均加班时间不容许超过48个小时,在一个月内,员工加班时间不容许超过50个小时,在一年内,加班时间不容许超过200个小时。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员工超出加班限制时间加班工作。通常,在集体协议中会约定加班薪酬,但是加班薪资一般为员工标准薪资的1.5-2倍。在某些情况下,员工还可以带薪休假的方式代替加班费。
带薪假期
员工可享有25天带薪年假。员工工作满一年(连续工作12个月)后,可享有一定天数的年假,以此累计计算,而且可在下一年度(自4月1日至3月31日)享有年假。集体协议中可约定更长的年假天数。在六月份至八月份间,员工有权享有连续四周年假。年假天数超过20天的员工,每年最多可将五天未休年假结转至下一年度,最多累积五年。
解雇和遣散
企业只有因正当理由才可终止劳动合同,包括经营原因或员工工作表现不佳或不当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可通过提前通知的方式,终止劳动合同,具体通知期取决于员工的工龄。合同终止的通知期为14天至六个月不等。
目前尚无关于遣散费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但在个人雇用协议或集体协议中可约定遣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