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相关知识分享
一、关于工伤保险
1.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2.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是多少?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3.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2004年1月1日起本市有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等事项,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的规定执行。
2011年7月1日起,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市工伤保险政策做部分调整。
2013年1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2012年第93号令)执行。
4. 工伤保险的缴费原则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5. 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 视同工伤的情形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1、2项情形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7.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8.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适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其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9. 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一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
二类: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
三类: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四类: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
五类: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
六类: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七类: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八类: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派遣公司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10.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行业风险类别确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
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上海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工伤保险类别 | 国家规定 基准费率准 | 上海市优惠费率 |
一类 | 0.2% | 0.16% |
二类 | 0.4% | 0.32% |
三类 | 0.7% | 0.56% |
四类 | 0.9% | 0.72% |
五类 | 1.1% | 0.88% |
六类 | 1.3% | 1.04% |
七类 | 1.6% | 1.28% |
八类 | 1.9% | 1.52% |
11. 关于用人单位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即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浮动费率每年从7月1日起调整。
12. 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分为几个档次?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对行业的划分,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分为两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
工伤保险支缴率 | 本行业基准费率 |
小于等于200% | 下浮一档 |
200%-400% | 不变 |
400%-600% | 上浮一档 |
大于600% | 上浮两档 |
连续五年为零 | 下浮两档 |
工伤保险支缴率=当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 ÷当年度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100%
注:当年度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费用。
* 达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在其达标或获得称号后的三年内工伤保险支缴率首次大于200%时,给予下浮一档考核。
* 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13.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哪些费用不计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
(1) 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
(2)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
(3) 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发生的费用;
(4) 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发生的费用;
(5)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者10人以下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6)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根据《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发〔2015〕40号)规定在创业孵化期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7)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8) 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住院工伤康复的费用;
(9)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14.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由谁承担工伤责任?
(1)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2)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6. 外派出境的职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7.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关于工伤认定申请
1. 工伤认定申请流程
(1) 工伤发生后:
(2)认定申请提交后:
区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各方当事人,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3)员工伤愈后:
联系工伤认定机构,预约检查和工伤鉴定时间。
(轻伤者如拒绝做伤残鉴定,需出具声明书,单位盖公章、员工签字,直接进入理赔程序)
(4)工伤鉴定后:
60-90天送达工伤鉴定通知书;
工伤员工办理医疗报销,并按鉴定结果享受相关待遇。
2. 工伤认定申请向哪里提出?
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本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4)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分支机构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所属区县 | 办理对象 | 需提交材料 | 说明 |
徐汇、闸北、 奉贤工伤申请 | 企业/个人 | 1、工伤认定申请表 | 1、派遣:证人证言先加盖实际用人单位公章,之后所有材料加盖中智公章 |
2、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 2、代理:所有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 | ||
3、意外事故受伤者陈述 | 3、闸北、奉贤申请需提供材料原件 | ||
4、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包括初次诊断证明、病例封面、摄片报告,术后小结、出院小结等) | 4、奉贤对外受理时间:周一、周三、周五 | ||
5、伤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
6、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复印件) | |||
7、授权委托书 | |||
8、证人证言 | |||
9、单位所在地证明 | |||
10、工商注册在徐汇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11、交通事故需提供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事故责任结论材料、重伤事故需提供安监部门批复、事故责任结论材料(清晰复印件) | |||
12、出差期间、公司组织活动、因公外出等受到的伤害,请提供相应公司证明。 | |||
13、因工死亡:须提供治疗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通知书》(复印件) | |||
14、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市区县综合治理委员会(包括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
15、遭致人身伤害: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 |||
16、革命军人伤残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 |||
17、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
长宁工伤申请 | 企业/个人 | 申请材料同徐汇(1-17) | 1、所有申请材料全部加盖公司公章 |
还需如下材料: | 2、申请需提供材料原件 | ||
1)法律文书送达事项确认书 | 3、每周二、四对外受理 | ||
2)交通事故受伤:受伤人为机动车驾驶员,则还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驾照(原件和复印件)、受伤人上下班路线图;受伤人住所地址证明材料(居委会盖章) | |||
3)申请工伤认定交件清单 | |||
黄浦工伤申请 | 企业/个人 | 申请材料同徐汇(1-17) | 1、所有申请材料全部加盖公司公章 |
还需如下材料: | 2、申请需提供材料原件 | ||
1)受伤人委托书(例:本人委托XX领取我的工伤受理通知书和认定书,签名) | 3、证人证言需要单位确认证明证人身份(如:XX为我单位XX部门职工,担任XX工作,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并加盖公章) | ||
4、法人代表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格式(如:现委托XX办理XX工伤认定一事,法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 |||
静安工伤申请 | 企业/个人 | 申请材料同徐汇(1-17) | 1、所有申请材料全部加盖公司公章 |
2、申请需提供材料原件 | |||
3、申请时带伤者(行动方便的) | |||
4、每周一、三、五对外受理 | |||
闵行工伤申请 | 企业/个人 | 申请材料同徐汇(1-17) | 1、所有申请材料全部加盖公司公章 |
还需如下材料: | 2、申请需提供材料原件 | ||
1)受伤者当天及前后考勤记录 | |||
浦东工伤申请 | 企业/个人 | 申请材料同徐汇(1-17) | 1、所有申请材料全部加盖公司公章 |
还需如下材料: | 2、申请需提供材料原件 | ||
1)法律文书送达事项确认书 | |||
松江工伤申请 | 企业/个人 | 申请材料同徐汇(1-17) | 1、所有申请材料全部加盖公司公章 |
还需如下材料: | 2、申请需提供材料原件 | ||
1)受伤者当天及前后考勤记录 | 3、申请时带伤者(行动方便的) |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样式,仅供参考,具体以注册地所属区县表单样式为准)
4. 工伤认定过程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人社局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 个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 工伤后还需要缴纳社保吗?
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及以下(含五级)的人员仍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7.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350元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
市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人员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9. 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情况
工伤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复查鉴定结论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10. 劳动能力鉴定向哪里提出?
(1)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本地区除为办理社会保障手续要求以外因工负伤、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申请;
(2)市鉴定中心受理本市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和为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等要求所作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3)按项目参保的施工单位,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施工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中职业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1. 劳动能力鉴定由谁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的,个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没有单位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也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2. 工伤人员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1)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致残1-4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同上。
13. 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2011年1月1日起,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2010年9月14日以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再受理。
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者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可以向单位注册地的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4. 工伤人员退休时可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吗?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劳动者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才能享受的,劳动者如果工伤后一直在单位工作直至退休,是不能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
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再次治疗因工负伤部位的医药费仍可以继续按原渠道享受。
15. 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6. 工伤停工留薪期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单位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
17. 关于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 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18. 离开单位后旧伤复发,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已按照规定享受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复发待遇。
(相关政策依据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