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员工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2023-08-22 1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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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库
孙梅,女,1964年10月11日,于2014年10月11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自2018年1月1日起,孙梅与上海天地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后劳务协议续签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1月25日7时30分,孙梅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大货车发生碰撞,孙梅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梅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2022年6月16日,孙梅丈夫张三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将其妻孙梅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致死认定为工伤。
2022年6月2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主要内容为:经审查,孙梅于2021年11月25日发生事故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其与公司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现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了救济途径。
张三收悉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受理决定。
一审判决:孙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经人社局调查,孙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自2018年1月起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且张三也无法提供足以证明孙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故人社局据此认定张三的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所作的被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判决后,张三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孙梅未享受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人社局认定系劳务关系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审判决:人社局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明确:“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本案中,孙梅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梅在2014年以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为孙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实,其亦不符合《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人社局决定对上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