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非全日制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2023-08-17 11:10:16 GoHRO 596

来源:HRLC

用人单位夏季在高温工作环境下(即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是否需要向非全日制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属于较为被忽略且重要的问题。


由于国家层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自行制定。因此,各省份对于该问题存在较大差异,目前主要有以下实施口径。

需要支付向非全日制劳动者

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法》认可“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因此,不应将非全日制劳动者排斥在高温津贴适用范围之外。而且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角度来看,将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纳入适用范围也符合立法本义。目前,广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西省、河北省、吉林省、江西省等多个省份在地方性法律文件中明确表示非全日制应当享受高温津贴。

不需要支付向非全日制劳动者

支付高温津贴

目前也有部分省份持相反意见,认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适用高温津贴的规定。首先,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之间存在较多差异,本质上更贴近灵活用工,例如,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只订立口头协议,不强制订立书面协议;设定有最高工作时间,如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不允许延至按月结算等。其次,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雇佣的一方可以是个人雇主而非用人单位,因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高温津贴,可以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再次,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全是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换算的,按小时计酬时已经考虑了相关福利因素,不需要再支付高温津贴。目前仅天津市以地方性文件的方式表明非全日制劳动者不享有高温津贴。

未明确是否需要支付向

非全日制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除上述明确省份外,目前还有部分省份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例如北京市、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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