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学历造假,但工作能力强,且入职已2年多,还能解雇吗?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王小石认可上述裁决的结果,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诚信入职本就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的要求,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属采用欺诈手段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解雇不用赔钱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王小石在入职之时,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为公司提供了证明其学历的上海信息管理专修学院的毕业证书,且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因此,王小石提供的所有关于其学习、工作履历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系公司能否录用王小石担任相关岗位的重要考量依据。
现王小石自认其在入职之时,向公司提交的毕业证书为虚假证书,其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王小石虽表示其学历并非公司录用其所考虑的因素,且其工作能力已经得到了该公司的认可并续签了劳动合同书,但本院需指出,诚信入职本就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的要求,王小石本应如实向公司告知其真实的学历状况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但其并未向公司说明此情况,足见其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过错。
综上,法院对于公司提出的王小石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采用欺诈手段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鉴于此,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系因王小石个人原因所致,公司因王小石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对公司要求无需支付王小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王小石已经为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该公司应当支付王小石劳动报酬。
对于公司主张王小石应当参照其他相同岗位的员工的待遇支付工资,要求返还其多支付的工资,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与王小石相同岗位的员工的工资数额,且王小石已经付出了劳动,双方就相应的已经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并无争议,故对该公司要求王小石返还工资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公司要求王小石返还为王小石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1.确认公司与王小石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公司无需支付王小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333.33元;3.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小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王小石在入职时向公司提交虚假的毕业证书,其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王小石入职时亦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其应当明知其欺诈行为的危害后果。
王小石在职期间,虽然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书,但两份劳动合同书系双方一直存续的劳动关系在书面劳动合同文本中的体现,而不能割裂开来分而治之。因此,一审法院以王小石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采用欺诈手段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由,确认王小石与公司之间在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此,公司要求无需支付王小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王小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我的能力足以满足岗位要求,劳动合同不应全部无效
王小石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我拥有人社部颁发的两本OSTA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社会培训学校颁发的四本证书,皆可证明我自身的技能水平可以满足公司对于java工程师的岗位需求,之后长达两年半的合作时间也验证了这一点。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也是公司对我认可才会续签。劳动合同不应全部无效,劳动已经付出并且长达两年半的时间。我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直接辞退不给补偿金给我造成了损失。
高院裁定:诚信比能力重要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王小石在入职之时,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为公司提供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且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
但经查该毕业证书为虚假证书,王小石的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两审法院以王小石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采用欺诈手段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由,确认王小石与公司之间在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不妥。
公司要求无需支付王小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做判决,并无不当。王小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北京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小石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京民申1485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