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就8天索赔百万元! 法院终审结果如何?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乌老大系成都一运输公司员工,约定月薪4000元、包住宿。
入职后才工作8天,乌老大就以生活条件差及公司不借生活费为由与公司产生分歧,乌老大认为公司安排他与其他工人合伙吃住,5月14日的晚餐如同狗食一般,严重伤害了他的人格,并提出辞职。(注:红色字体为起诉状中的表述)
5月16日,乌老大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举报,5月20日,乌老大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
11月12日,乌老大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公司支付5月份的工资4000元;2、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000元;3、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4000元;4、支付5月10日和11日,周末加班工资266元;5、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处罚12266元;6、支付失业赔偿金1000000元。以上共计102453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5月7日至5月14日期间的工资及加班工资共计1369.45元,驳回了乌老大其它诉讼请求。
乌老大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5月份工资问题。
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劳动者获得工资的前提是必须要付出相应的劳动,按月计酬仅是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周期的规定,并不代表劳动者在一个工资发放周期中不提供或仅提供部分劳动就能获得整月的工资,乌老大在公司工作八天,原审法院依其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工资于法有据,乌老大工作8天要求整月工资本就是无理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2000元问题。
二审中,乌老大主张因公司的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乌老大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乌老大在公司仅工作八天,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乌老大也未举证证明公司存在有其所主张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且乌老大是以生活条件差及公司不预支生活费为由提出辞职,故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2000元的问题。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条件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是乌老大以生活条件差和公司不预支生活费为由自行辞职,其主张的生活条件差为伙食不好,工作8天也未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公司没有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乌老大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付赔偿金8183.3元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文已述,公司并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乌老大依此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失业赔偿金1000000元的问题。
首先,失业是一个人愿意并有能力为获取报酬而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情况。乌老大在公司工作仅八天,就以生活条件差及未预支生活费为由提出辞职,其没有工作系自身原因所致,而非用人单位或社会原因造成的失业;
其次,乌老大辞职时仅49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尚余11年,年富力强,无身体、智力残疾,其完全可以凭借付出劳动来赚取报酬以供养自己及家人的生活,但其在辞职后没有向相关的社会就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也没有进行就业培训。
乌老大没有为寻求新的就业机会积极准备,而是要求其仅工作了八天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无需再劳动直到65岁退休时想象能够挣到的高达1000000元工资作为所谓的失业赔偿金。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乌老大不愿劳动要求赔偿企图不劳而获,破坏中华民族勤劳诚实勇敢的传统美德,违反社会公德,拒绝劳动本身也是违法行为。故乌老大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无理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