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目标绩效不达标,公司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法律
2023-05-23 13:18:14
GoHRO
843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员工目标绩效不达标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安某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安某某为某科技公司员工,安某在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招生、教务等工作。
2021年初,安某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2021年度经营目标绩效责任书》。安某某因未完成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目标绩效,某科技公司单方向安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安某某目标绩效未能达标,某科技公司未对安某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直接解除与安某某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遂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安某某相应赔偿金。
目标绩效考核是企业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责任心的一种常见的手段,其目的是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签订目标考核“军令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应当考虑员工的合法权益。遇到员工绩效考核不达标的情况,应当先行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在员工仍然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后,用人单位方可行使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不能通过“一纸通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赔偿金。法条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